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4民特37号
申请人:王德位,男,汉族,1963年6月26日。
委托代理人:焦辉,安徽振颍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宁光志,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申请人王德位、宁光志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于2019年1月28日经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泉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颍泉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室王玉龙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宁光志所欠申请人王德位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的土地租金800元(2年x1亩x400元=800元),于2019年1月3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清; 二、本协议第一项履行完毕之日,被申请人宁光志与申请人王德位2016年9月-2018年9月土地租赁费用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三、上述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人王德贤与宁光志于2019年1月28日经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泉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颍泉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室王玉龙主持调解达成的(2019)中人调字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景英 附:(2019)皖1204民特30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