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526执恢10号

陈文、杨振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文;杨振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6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陈文,女,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高唐县。

被执行人:杨振海,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与被执行人杨振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陈文与被执行人杨振海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振海2019年1月29日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文本息20000元,剩余本息于2019年7月20日前本息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陈文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杨振海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526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王良军

审判员  郑华国

审判员  唐同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