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781民初400号
申请人:叶强盛,男,193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
申请人:叶其浩,曾用名叶秋海,男,199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
申请人:叶某,女,200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阳春市。
法定代理人:吴某,女,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阳春市,是申请人叶某的母亲。
被
申请人:黄汝奕,男,199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
申请人:长武县宏运车辆服务站,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亭口镇亭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28MA6XPRT530。 经营者:叶玉弟。 申请人叶强盛、叶其浩、叶某与被申请人黄汝奕、长武县宏运车辆服务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叶强盛、叶其浩、叶某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长武县宏运车辆服务站所有的陕D×××××号自卸低速货车进行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叶强盛、叶其浩、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长武县宏运车辆服务站所有的陕D×××××号自卸低速货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两年,自扣押实施之日起计算。扣押期间由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代为保管。 申请人叶强盛、叶其浩、叶某申请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扣押的法律后果。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荣松
审判员 黄 顺
审判员 谢夏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严彩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