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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刑初4568号

吴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0-12-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6刑初456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徐闻县人,小学文化,住徐闻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杨建兴,广东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8〕2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辩护人杨建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4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詹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8年3月27日,吸毒人员詹某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人民币1000元的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吴某某人民币1000元。后被告人吴某某联系微信好友“人生如梦”购买毒品,因毒品数量不够,微信好友“人生如梦”退回人民币150元给被告人吴某某,并告知被告人吴某某取货地点。被告人吴某某让詹某到深圳市宝安区和平酒店附近取毒品,后将人民币150元据为已有。2018年4月20日,詹某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人民币400元的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吴某某人民币400元。被告人吴某某从微信好友“人生如梦”处拿货后自己截留一部分吸食然后将剩余的毒品交付给詹某。2018年4月21日,詹某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给其人民币500元,吴某某随即联系微信好友“人生如梦”购买毒品并转账给其人民币500元,因毒品数量不够,微信好友“人生如梦”退回人民币50元给被告人吴某某并告知取货地点,然后被告人吴某某通知詹某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市场公交站台处取毒品,詹某取到毒品(净重0.29克)后即向民警举报,民警当即对该小包毒品予以扣押并在被告人吴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经鉴定,该小包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贩卖毒品,且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否认控罪,辩称毒品是自己和詹某一起出资购买一起吸食的,自己只是帮詹某联系购买毒品,没有多次贩卖毒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贩卖三次毒品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是为了和詹某共同吸食而购买毒品,本案系特情介入,请求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3、4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詹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8年3月27日,吸毒人员詹某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人民币1000元的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吴某某人民币1000元。后被告人吴某某联系微信好友“人生如梦”购买毒品,因毒品数量不够,微信好友“人生如梦”退回人民币150元给被告人吴某某,并告知被告人吴某某取货地点。被告人吴某某让詹某到深圳市宝安区和平酒店附近取毒品,后将人民币150元据为已有。2018年4月20日,詹某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人民币400元的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吴某某人民币400元。被告人吴某某从微信好友“人生如梦”处拿货后自己截留一部分吸食然后将剩余的毒品交付给詹某。2018年4月21日,詹某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给其人民币500元,吴某某随即联系微信好友“人生如梦”购买毒品并转账给其人民币500元,因毒品数量不够,微信好友“人生如梦”退回人民币50元给被告人吴某某并告知取货地点,然后被告人吴某某通知詹某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市场公交站台处取毒品,詹某取到毒品(净重0.29克)后即向民警举报,民警当即对该小包毒品以及詹某使用的VIVO手机一部予以扣押,并于2018年4月22日在被告人吴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扣押被告人吴某某使用的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该小包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人詹某的证言、涉案毒品的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及截图、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通话记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物证、书证材料、毒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均承认2018年3月27日、4月20日及4月21日帮詹某从上家微信好友“人生如梦”处购买毒品并从中获利的事实,其承认3月27日及4月21日分别收取了“人生如梦”退回的150元及50元据为己有,承认4月20日从“人生如梦”处拿货后截留一部分毒品自己吸食,称自己没有告诉詹某,自己想着帮詹某买毒品恰好搞一点自己吸,这样就不用自己再去花钱买来吸。吴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未提及有一起出资向上家购买毒品。证人詹某证实自己是向被告人吴某某购买过六次毒品,前三次都是自己和吴某某一起吸食,买毒品的钱两个人平摊,第四次自己找吴某某帮我去买毒品,转账了1000元给吴某某,第五次是吴某某帮我去拿毒品,转账了400元给吴某某,第六次就是昨天晚上配合派出所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吴某某拿毒品,称其并不知道吴某某有在自己购买毒品的钱中截留了一点钱。证人詹某的证言与被告人吴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在被告人吴某某手机里提取的微信转账记录也证实被告人吴某某有私吞上家转回的钱的事实,吴某某的当庭翻供没有合理理由,其辩称3月27日的第一单自己有出350元一起购买毒品,经查实吴某某是在当日上午10点多转账给的“人生如梦”,而詹某转账给被告人吴某某是晚上8时37分,吴某某转账350元给“人生如梦”与后面帮詹某购买毒品并无关联。吴某某在庭审中也承认第二单自己有拿了一部分毒品来吸食,被告人吴某某在帮人代购毒品的过程中有进行获利以及获取毒品进行吸食,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某某关于自己与詹某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吸食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吴某某三次贩卖毒品给詹某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詹某的证言和微信转账记录予以印证,证据确凿充分,辩护人关于指控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结合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8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詹某某的VIVO手机一部,发还詹某某;扣押的被告人吴某某的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毒品0.29克,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何    彦

人民陪审员 潘  伟  英

人民陪审员 张    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丹丹(兼)

书 记 员 林  斯  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