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825执恢11号

吕付英、周振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吕付英;周振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25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吕付英,女,197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执行人:周振明,男,1956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号。 申请执行人吕付英与被执行人周振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因申请执行人吕付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825执恢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治  雄

审判员 林  隆  军

审判员 林  青  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秀华(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