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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8刑申1号

李建军受贿罪其他刑事通知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李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鲁1728刑申1号 李建军: 你与刘作福犯受贿罪一案,对东明县人民法院2018年7月19日作出(2018)鲁1728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主要案件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明显不公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案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你主张不构成受贿罪的主体,九号村台的公示牌上没有“李建军”,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事的工作不具有国家管理职能,证据不足,不符合事实。 综上,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O一九年一月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