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22财保1号之一 解除保全
申请人:仙游县恒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龙泉社区安置区**地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2XYBYY03。
法定代表人:王晓洁,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茶英,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启勇,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莆田市益欣鞋业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拱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490973937。
法定代表人:林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仙游县恒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莆田市益欣鞋业技术研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闽0322财保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莆田市益欣鞋业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拱辰居委会的房产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莆房权证荔城字第××号,土地证号:莆国用(2003)第C266**],查封价值以120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仙游县恒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仙游县恒华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莆田市益欣鞋业技术研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莆田市益欣鞋业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拱辰居委会的房产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莆房权证荔城字第××号,土土地证号:莆国用(2003)第C266**。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仙游县恒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朱良回
审判员 颜敏珊
审判员 颜 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翁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