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27刑初1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康康,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磐安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磐安县。2015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月2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储慧涛,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公诉刑诉[201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康康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妮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康康及辩护人储慧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陈康康驾车来到浙江省磐安县被害人李某家,利用路边找到的木梯,架梯进入李某家中二楼,将挂在二楼客厅及卧室内的两台液晶电视机偷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两台液晶电视机价值共计人民币(下同)4300元。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陈康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4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康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手印鉴定书,磐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收款凭证及被告人陈康康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康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康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康康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当庭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据上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康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卢 倩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宏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