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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2民抗2号

张天歌与张天歌、朱希跃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天歌;朱希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2民抗2号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原审

原告:张天歌,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大丰市。

原审

被告:朱希跃,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张天歌与朱希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沪0109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沪检二分民(行)监[2018]XXX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顾文怡

审判员  王怡红

审判员  王疆中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晓璐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