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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刑初185号

杨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侵犯财产
当事人
杨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3刑初18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凡,男,1999年4月23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在深无固定住址。因盗窃,于2018年1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控辩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凡与被害人曾某1、陈某1、王某1系同事关系,2018年12月10日晚11时许,四人在本市罗湖区向西村吃宵夜并喝酒,后到锦联路圣廷轩酒店三楼休闲会所休息。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凡趁三名同事睡着之际,拿走曾某1的储物柜钥匙并从储物柜内盗走曾某1的iPhoneXSMAX64G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600元(以下单位同),从陈某1身上窃取0PPOR9sPlus64G手机一部及150元,从王某1身上窃得500元,后杨凡携赃逃离现场。被害人醒后发现财物被盗遂报警。2018年12月11日上午9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罗湖区欣荣宾馆322房抓获被告人杨凡,现场缴获上述两部手机及赃款538元。经鉴定,上述两部手机合计价值908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凡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凡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凡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审理认定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凡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被告人杨凡具有因盗窃被行政处罚的前科,不思悔改,又犯盗窃罪,酌情从重处罚。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亚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芳吴恩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