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1刑初31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玉成,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9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9〕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玉成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闫玉成已接受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刘某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雪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玉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闫玉成到中山市大涌镇华泰路星际网咖,盗得被害人于某放在电脑桌上的VIVO牌手机1台(经核价,价值人民币600元)。同年6月1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闫玉成到中山市大涌镇旗山路星星网吧,盗得被害人张某放在电脑桌上的VIVO牌手机1台(经核价,价值人民币1070元)。同年9月27日,被告人闫玉成在中山市大涌镇华泰路华泰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闫玉成如实供述上述罪行。破案后,赃物均未能缴回。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闫玉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玉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责令退赔。被告人闫玉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闫玉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闫玉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闫玉成退赔被害人于小福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退赔被害人张新奎经济损失人民币1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曾昀昕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阮妙柱李美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