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5民初167号
原告:济南宇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锡,该公司经理。
被告:齐河晨鸣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姜丰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济南宇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晨鸣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济南宇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宇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宇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济南宇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宁金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爱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