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云刑更118号罪犯张开国,男,1979年7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汉族,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0)昆刑三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开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开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14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于2019年1月23日将本案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张开国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入监登记表、认罪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在减刑时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张开国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41年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姣
审判员 杨 煜
审判员 何丽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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