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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30民初329号

凌占海与郑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2-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凌某某;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内0430民初329号

原告:凌某某,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立新,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杰,内蒙古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凌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仲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立新、被告郑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至本案终结时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故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郑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从未主动向原告借过钱;被告家里也不缺钱,而且被告当时有相应的存款。

原告女儿与被告儿子在结婚时候,原告将这五万元给其女儿用于结婚,原告要求被告给出具借据,而并非被告向原告所借。本案中的借据至起诉之日已超过法定三年的诉讼时效,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持有被告郑某某出具的金额为5万元的借据一枚,被告郑某某认可该借据上的名字系其本人所签,但否认收到此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借据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交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对涉案借款负偿还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借据上未约定利息,本院对原告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提交的银行流水等证据不能否定其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另借据上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故对被告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郑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凌某某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仲德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亚为本案所涉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