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闽0211刑初567号 罪犯陈玉梅,女,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闽0211刑初56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陈玉梅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罪犯陈玉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故不宜对罪犯陈玉梅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陈玉梅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