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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7执保52号

秦永占、徐洪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秦永占;徐洪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7执保52号

申请人:秦永占,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王云,河南修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徐洪颜,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关于秦永占诉徐洪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25000元,已冻结被申请人徐洪颜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5851374001165430001银行存款523.42元、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911374021341850001银行存款101.65元,已委托查封被申请人徐洪颜名下登记的豫P×××**五菱牌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太康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7民初177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安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