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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6执保13号

郝厚华、高常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郝厚华;高常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06执保13号

申请人:郝厚华,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

被

申请人:高常玉,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郝厚华与被申请人高常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郝厚华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常玉所驾驶的鲁Q×××**(鲁QSW**)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郝厚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高常玉所驾驶的鲁鲁Q×××**鲁鲁QSW**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申请人郝厚华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琼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殷召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