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4民初5660号
原告:张春盛,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原告:张文娟,女,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告:曹永福,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告:王奎花,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玉,山东周奉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春盛、张文娟与被告曹永福、王奎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张春盛、张文娟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春盛、张文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春盛、张文娟负担。
审判员 王妮妮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凯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