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207民初178号
原告: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清水街道办事处罗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53584430H。
法定代表人:蒋昌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荚卫威,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水阳江路中段水产研发中心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8926600Q。
法定代表人:吴浩。
原告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06元,由原告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卞慧慧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苗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