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28号
原告:栗腾飞,男,199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北京国泰永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团河路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85828195Y。
法定代表人:包玉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栗腾飞诉被告北京国泰永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款项26995元”变更为“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款项10000元”。2019年1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国泰永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栗腾飞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栗腾飞撤回对北京国泰永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栗腾飞负担。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奕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