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2民辖终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鉴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守波,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
上诉人上海鉴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守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2493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鉴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实际签订合同的地点是在上海市静安区,该地也是合同履行地,因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错误。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刘守波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所称合同实际签订地不在上海市普陀区,而在上海市静安区,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依据合同约定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岳 菁
审判员 黄文蔚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