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岐与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6执28号 张某某,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某申请执行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602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提及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158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息),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0654.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提级并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并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但在本院(2018)陕06执恢1号执行案件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塔区柳林镇四岔铺村加油站(加气站),所变现价款在将(2018)陕06执恢1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后仍有余款。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明确表示其只主张借款本金158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自愿放弃。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陕06执恢1号执行案件中的拍卖余款1361200元,申请执行人张敏于2019年1月22日领取执行款134.3万元,缴纳本案执行费18200元。 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6执2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月30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