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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5刑更6号

于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辽05刑更6号 罪犯于某,男,汉族,捕前住辽宁省东港市马家店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6)辽0681刑初5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2017年4月20日送沈阳新入监监狱。2018年1月22日送本溪市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机关本溪市监狱于2019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冠宇

审判员 赵丽梓

审判员 谢添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玉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