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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82民初710号

陈德金与胡定玖、耿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德金;胡定玖;耿玉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82民初710号

原告:陈德金,男,1947年9月13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胡定玖,男,1967年6月14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耿玉花,女,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金诉被告胡定玖、耿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胡定玖、耿玉花名下的价值36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告胡定玖、耿玉花名下的价值3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保全费用2320元暂缓预交,待案件最终裁判或调解结案时与案件受理费一并确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克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