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82民初710号
原告:陈德金,男,1947年9月13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胡定玖,男,1967年6月14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耿玉花,女,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金诉被告胡定玖、耿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胡定玖、耿玉花名下的价值36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告胡定玖、耿玉花名下的价值3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保全费用2320元暂缓预交,待案件最终裁判或调解结案时与案件受理费一并确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克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