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3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石军霞,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吴启朝,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岑巩县。 本院在执行石军霞与吴启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启朝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胡勤胜
代理
审判员 钟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万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金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