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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3执467号

石军霞、吴启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4-27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石军霞;吴启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3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石军霞,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吴启朝,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岑巩县。 本院在执行石军霞与吴启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启朝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胡勤胜

代理

审判员  钟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万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金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