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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2民终16号

黄益龙与上海振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连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益龙;沈连法;上海振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2民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益龙,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连法,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审

被告:上海振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益龙。

上诉人黄益龙与被上诉人沈连法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益龙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益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吉韵

审判长  马昌骏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黄文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项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