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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2执106-1号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建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建春;孙保贞;孙宝亮;杨希云;杨现星;孙宝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2执106-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解文涛,男,1990年1月29日生,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臧运动,男,1973年11月4日生,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祝建春,女,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孙保贞,男,1969年3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孙宝亮,男,196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杨希云,女,196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杨现星,男,1965年2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孙宝美,女,196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祝建春、孙保贞、孙宝亮、杨希云、杨现星、孙宝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额369682.72元,已执行到位标的额14623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782民初37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奎友

审判员  张洪鹏

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国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