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2执106-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解文涛,男,1990年1月29日生,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臧运动,男,1973年11月4日生,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祝建春,女,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孙保贞,男,1969年3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孙宝亮,男,196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杨希云,女,196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杨现星,男,1965年2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孙宝美,女,196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祝建春、孙保贞、孙宝亮、杨希云、杨现星、孙宝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额369682.72元,已执行到位标的额14623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782民初37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奎友
审判员 张洪鹏
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国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