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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1民初359号

马汉与马良根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汉;马良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1民初359号

原告:马汉,男,汉族,1952年2月11日生,住扶沟县。

被告:马良根,男,汉族,1960年2月22日生,住扶沟县。

原告马汉诉被告马良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马汉诉被告马良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马汉申请撤回对马良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汉负担。

审判员  何红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晶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