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1民初359号
原告:马汉,男,汉族,1952年2月11日生,住扶沟县。
被告:马良根,男,汉族,1960年2月22日生,住扶沟县。
原告马汉诉被告马良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马汉诉被告马良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马汉申请撤回对马良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汉负担。
审判员 何红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晶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