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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1民初91号

游聚强与李启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游聚强;李启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1民初91号

原告:游聚强,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李启新(又名李彦君),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聚强与被告李启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万文超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游聚强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由原告游聚强负担。

审判员  李振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雨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