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1民初91号
原告:游聚强,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李启新(又名李彦君),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聚强与被告李启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万文超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游聚强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由原告游聚强负担。
审判员 李振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雨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