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1202执24号 申请执行人田友连,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代理人莫照辉,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执行人金城江区明园旅社,经营场所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工农路,注册号451202600028334。 经营者颜耐环,女,1956年5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56××××××××,壮族,住广西××市××区教育路××号。 申请执行人田友连与被执行人金城江区明园旅社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8)桂1202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金城江区明园旅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友连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金城江区明园旅社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361.4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田友连应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60元(已预交25元)。2019年1月15日,被执行人金城江区明园旅社在扣减申请执行人应负担的受理费、鉴定费135元后,给付申请执行人田友连赔偿款2226.4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2019年1月24日,申请执行人田友连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8)桂1202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田友连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8)桂1202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