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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070号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杨剑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杨剑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03民初1070号

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7087555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创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叶虹、周建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剑红,女,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剑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偿还由原告为其承担连带担保而代偿的款项16556.77元并支付违约金6000元。 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8月4日,原、被告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对外经贸公司)、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仕金融公司)签订《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对外经贸公司申请贷款20000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贷款起始日为放款日,贷款按月计息,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服务费及担保费,被告每月应支付的本息为1013.33元,服务费及担保费为280元;如被告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任何一期本息及支付其他应付费用,被告应支付每次每笔扣款失败手续费50元外,还应按未偿还的贷款本息以每日0.1%计付罚息,对外经贸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被告应立即偿还全部尚欠的本金及剩余贷款期的全部利息和其他应付费用;原告为被告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若原告为被告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则被告应承担追偿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并支付违约金6000元。对外经贸公司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对外经贸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宣布双方合同解除,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在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原告偿还全部债务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2016年8月23日,对外经贸信托公司向原告出具确认书一份,确认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履行了担保责任,代被告偿还了拖欠的贷款本金15833.35元、利息540元、罚息183.42元,合计16556.77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个人贷款委托担保合同》、借款借据、特别告知函、《解除合同通知书》、《已履行担保责任确认书》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对外经贸信托公司借款,原告为其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现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在承担上述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现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杨剑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款项16556.77元并支付违约金6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6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2元,由被告杨剑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叶光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代

书记员 徐香元 ?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