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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24民初37号

王富贵、翁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富贵;翁伟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24民初37号

原告:王富贵,男,1988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翁伟龙,男,1976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原告王富贵与被告翁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王富贵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富贵以翁伟龙被刑事拘留无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且其与翁伟龙母亲庭外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富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计178元,由王富贵负担。

审判员  林慕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月华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