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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2民申851号

上海嘉定国信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项洁与彭玉静、吴晓伟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上海嘉定国信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项洁;彭玉静;吴晓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2民申8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上海嘉定国信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项洁,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项洁,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两再审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玉静,女,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晓伟,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再审申请人上海嘉定国信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嘉定国信公司)、项洁因与被申请人彭玉静、吴晓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786号民事判决,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嘉定国信公司、项洁申请再审称,上海嘉腾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嘉腾公司)是系争的本市嘉兴公路XXX弄XXX号“祥瑞居”别墅所在区域农民进镇房的实际开发单位,嘉定国信公司与嘉腾公司签订《“祥瑞居”别墅出售合同》,按约支付购房款人民币165万元(币种下同)给嘉腾公司,取得嘉腾公司开具的165万元正式含税发票及嘉腾公司交付的系争别墅,系争别墅买卖交易已全部完成,嘉定国信公司是系争别墅合法的买受人、所有人且实际控制系争别墅并出资对系争别墅进行装修,是系争别墅合法的占有人和使用人。根据《讯问笔录》中嘉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根发的陈述、《法庭审理笔录(第二次)》中建房人李建明的证言,彭玉静、吴晓伟的陈述,陈根发出售系争别墅得到过吴学林家人(彭玉静、吴晓伟)的口头委托或者口头授权通知。嘉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根发未将系争别墅出售款给付彭玉静、吴晓伟,乃是嘉腾公司、陈根发与彭玉静、吴晓伟之间的侵占民事纠纷,彭玉静、吴晓伟的损失应该由嘉腾公司、陈根发赔偿。系争别墅出售给嘉定国信公司,由嘉定国信公司占有,彭玉静、吴晓伟既没有得到房屋又没有得到委托陈根发售卖房屋的钱款,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陈根发合同诈骗的刑事责任,彭玉静、吴晓伟才是(2014)嘉刑初字第1620号《刑事判决书》的被害人。本案发回重审所作一、二审判决,将《刑事判决书》“发还各被害人”写成“发还被害人项洁”,对吴学林家人存在口头委托售卖系争别墅的事实只字未提,适用刑法的追账退赔法学理论来决断本案民事纠纷,且将项洁作为讼争案件被告而将嘉定国信公司作为第三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理程序和判决结果均存在错误,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别墅系吴学林通过与嘉腾公司签订《别墅预定协议书》,向嘉腾公司支付开发待建别墅土地及配套费用,自负别墅建造费用,委托案外单位建造完成,系争别墅于2008年完成交付,吴学林为系争别墅的所有权人。2010年2月23日,嘉腾公司以卖方身份与买方项洁签订《“祥瑞居”别墅出售合同》,嘉定国信公司在买方盖章处加盖公章,系争别墅购房款由嘉定国信公司向嘉腾公司支付后,嘉定国信公司、项洁从嘉腾公司取得系争别墅钥匙。由于嘉定国信公司、项洁对系争别墅占有、支配、使用的权利,系经由与嘉腾公司的买卖交易而取得,但嘉腾公司并非系争别墅实际所有权人,并不具有出售系争别墅的主体资格,故嘉定国信公司、项洁不能因合法受让而取得系争别墅的所有权。且嘉腾公司隐瞒真实情况与嘉定国信公司、项洁进行系争别墅交易,收受嘉定国信公司、项洁支付的购房款,嘉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根发通过签订涉案《“祥瑞居”别墅出售合同》获取嘉定国信公司、项洁购房款的行为,已被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嘉定国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项洁已为生效的(2014)嘉刑初字第162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为被害人,故嘉定国信公司、项洁的受骗支出应通过刑事追赃由嘉腾公司退赔。尽管吴学林的亲属曾提及出售系争别墅,但并未与嘉腾公司建立出售系争别墅的委托关系,嘉腾公司也明知无此委托关系而未在《“祥瑞居”别墅出售合同》签订时予以明确,且(2014)嘉刑初字第1620号刑事判决书已就陈根发受托出售系争别墅的辩护意见予以驳斥,嘉定国信公司、项洁现仍以此作为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嘉定国信公司、项洁针对本案一、二审所提出的其他再审理由,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嘉定国信公司、项洁就本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海嘉定国信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项洁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泳雷

审判员  李江英

审判员  蒋 晴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姚君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