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5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潘庆,男,汉族,1973年4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执行人:太湖县众瑞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太湖县经济开发区纬一路。
法定代表人:胡春林,男,汉族,1963年1月9日出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潘庆太湖县众瑞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部分执行款,现由申请人领取,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太湖县人民法院(2018)皖0825民特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世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晓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