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1民初141号
原告:杜君利,男,汉族,1990年3月26日生,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水周,扶沟县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未特别授权。
被告:于瑞丽,女,汉族,1972年3月16日生,住扶沟县。
原告杜君利诉被告于瑞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杜君利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君利以与被告于瑞丽系邻村,想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杜君利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计80元,由杜君利负担。
审判员 徐军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