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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1民初141号

杜君利与于瑞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君利;于瑞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1民初141号

原告:杜君利,男,汉族,1990年3月26日生,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水周,扶沟县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未特别授权。

被告:于瑞丽,女,汉族,1972年3月16日生,住扶沟县。

原告杜君利诉被告于瑞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杜君利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君利以与被告于瑞丽系邻村,想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杜君利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计80元,由杜君利负担。

审判员  徐军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