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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3民初482号

江门市全胜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珠海益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门市全胜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珠海益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03民初482号

申请人:江门市全胜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江门市江海区外海清澜路****综合楼A第**(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4WWYG88E。

法定代表人:李孝能。

委托代理人:罗沛燕,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珠海益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七星大道北三村片区**厂房**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QRCP88。

法定代表人:雷益桂。申请人江门市全胜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珠海益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门市全胜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于2019年1月30日预交了保全费,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珠海益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价值498938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就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门市全胜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珠海益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斗门支行账号4405********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498938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嘉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