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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602民初1822号

防城港市其沿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广西南凯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3-10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防城港市其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广西南凯建设有限公司;广西鑫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景豪娱乐有限公司;防城港市百加多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602民初1822号

原告:防城港市其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李明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良峰,广西欣源(百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南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灵路**广西工联化工医药设计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潘泽镇。

被告:广西鑫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街**中冶金海都**楼****商铺/div>

法定代表人:赵鑫。

被告:广西景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路北侧防城港市中冶金海都置业有限公司办公楼508v>

法定代表人:赵鑫。

被告:防城港市百加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路北侧(中冶金海都办公楼**606)v>

法定代表人:粟海平。 原告防城港市其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南凯建设有限公司、广西鑫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景豪娱乐有限公司、防城港市百加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

原告防城港市其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防城港市其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城港市其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968.88元,减半收取计63484.44元,由原告防城港市其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燕

人民陪审员  唐毓瑾

人民陪审员  何水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杨训杰

书 记 员  杜奎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