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1016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商字广场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7410469E。
负责人:杨进乐,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言,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立,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红军棉业有限公司,地址虞城县站集镇林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753850413K。
法定代表人:张春云,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张春云,女,汉族,1963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林宗宽,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林卫华,男,汉族,1985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商丘市泓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地址虞城县胜利路西段北侧新世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689706133N。
法定代表人:邓卫功,职务:总经理。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虞城县红军棉业有限公司、张春云、林宗宽、林卫华、商丘市泓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国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