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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05民初6983号

6983刘斌与窦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斌;窦佳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05民初6983号

原告:刘斌,男,199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窦佳军,男,199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斌与被告窦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斌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琦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燕妮

书记员  戴蕾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