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05民初6983号
原告:刘斌,男,199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窦佳军,男,199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斌与被告窦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斌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琦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燕妮
书记员 戴蕾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