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14民特4号
申请人:胡海龙,男,1992年3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
申请人:胡廷贵,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代理人:胡飞凤(胡廷贵之女),女,1990年3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受理申请人胡海龙申请宣告胡廷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9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胡海龙向本院提出申请:1.申请宣告胡廷贵无民事行为能力;2.确认胡海龙为胡廷贵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胡廷贵在重庆富民人力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班,2018年12月1日在上海市宝山区川念路888号骑车摔跤,伤及头部,经医院诊断证明,处于昏迷状态。被申请人胡廷贵的代理人胡飞凤认可胡廷贵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意胡海龙为胡廷贵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胡海龙与胡飞凤系胡廷贵的子女。胡廷贵于2015年3月5日与前妻李世兰离婚。2018年12月1日,胡廷贵在上海市宝山区川念路888号骑车摔跤,伤及头部。胡廷贵摔伤后分别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北部)、重庆市黔江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北部)病史记录以及重庆市黔江区中心医院住院医疗证明、疾病诊断证明,均载明胡廷贵颅内损伤开颅手术后脑梗死、肺部感染等.截止庭审之日,胡廷贵处于无法表达语言、无法自主活动的状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胡廷贵摔伤后分别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北部)、重庆市黔江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病历资料,以及胡海龙、胡飞凤的陈述相互印证胡廷贵处于无法表达语言,无法自主活动状态。被申请人胡廷贵之女胡飞凤同意认定胡廷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同意胡海龙担任胡廷贵的监护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胡廷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胡海龙为被申请人胡廷贵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郎卓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黄霞
书记员石冬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