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执24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正,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黄忠,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李建正申请执行黄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郑仲裁字第083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郑州市上街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郑仲裁字第0838号裁决书由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2019)豫01执24号执行案件销案。本院执行一庭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闫 明
审判员 马 刚
审判员 杜文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