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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执24号

李建正、黄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建正;黄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执24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正,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黄忠,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李建正申请执行黄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郑仲裁字第083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郑州市上街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郑仲裁字第0838号裁决书由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2019)豫01执24号执行案件销案。本院执行一庭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闫 明

审判员 马 刚

审判员 杜文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