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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1民初433号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代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1民初433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9145。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成、杜孟孟,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琦,男,汉族,1994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祥公司)与被告代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信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诚信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代琦偿还代偿款6231.6元及占用资金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5月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实现债权费用、诉讼费由代琦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2日,代琦为购买扶沟县翰林通讯商务有限公司的手机苹果5S16G金色而寻求借款,与借款中介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快信)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协议,授权普惠快信以其名义借款。依据授权,普惠快信通过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利网)签署借款协议进行借款,约定借款3898元,其中,商品价款2998元(商家收取),借款管理费900元,并由诚信祥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10月22日,代琦从商户处领取该商品,借款协议实际履行。因代琦未依约还款,致使其于2018年5月8日支付代偿款6231.6元(计算标准:借款本金+借款本金×年利率24%÷360×逾期天数),依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为此进行诉讼。代琦未作答辩。诚信祥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授权委托书、个人借款合同条款与条件、个人借款申请表各一份,证明被告授权普惠快信通过有利网平台注册账号、发出借款需求及被告对电子平台签约事实予以确认;证据2、借款协议1份,证明借款事实;证据3、还款提示单、商品交付确认书,证明被告已经实际取得所借款项购买之产品,借款已经履行;证据4、代偿通知书、代偿证明、附件、代偿转账凭证各1份,证明:原告已经履行担保责任。代琦缺席未质证,视为对上述证据认可。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2日,代琦为购买扶沟县翰林通讯商务有限公司的手机苹果5S16G金色而寻求借款,为此,代琦与普惠快信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与条件》、《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约定:代琦授权普惠快信代为其寻找出借人,代为签署借款合同,普惠快信向代琦收取客户服务费、借款管理费等费用。《个人借款申请表》载明:手机苹果5S16G金色,商品价格3298元,首付300元,借款金额2998元,分12期还款,每期381元,每月22日还款,首期还款日为2015年11月22日,指定还款户名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个人借款合同与条件》载明:借款人同意就普惠快信提供的服务支付客户服务费、借款管理费,客户服务费的收取方式为期间内按月收取并包含在每一期期款中;借款管理费在借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当日,代琦从商户处领取了手机苹果5S16G金色。普惠快信遂将代琦推荐至互联网金融“有利网”平台,该平台运营商为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利网”以普惠快信为代琦代理人与借款出借方、担保人诚信祥公司及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多方共同于2015年10月23日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出借方向代琦提供的借款本金为3898元,借款年化率10%,每期偿还本息数额342.7元,分12期还款。并约定:诚信祥公司对代琦相关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责任范围有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以及因借款方提前还款产生的提前结算补偿金以及为实现该权利所支出的全部费用,诚信祥公司向出借人授权的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有利网”于2015年10月23日根据出借人委托及代琦的授权,支付了代琦购买手机的借款本金及相关管理、服务费等费用。代琦此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诚信祥公司作为保证人于2018年5月8日向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本息共计6231.6元。

本院认为,被告代琦拒不履行借款协议构成严重违约,原告诚信祥公司作为保证人,根据协议代其偿还借款后,有权向代琦追偿,但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行使追偿权。涉案借款本金2998元,并非诚信祥公司主张的3898元,诚信祥公司现主张代偿款6231.6元,包含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借款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已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故利息、逾期罚息、及违约金之和应按年利率24%计算,代偿数额为借款本金2998元+利息1793.8元(2998元×10%÷12+2998元×2%×29个月+2998元×2%÷30天×15天),合计4791.8元。诚信祥公司主张的实现债权费用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为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代琦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791.8元及占用资金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5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代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周新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