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803民初27号
原告:李某,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市辖区。
被告:徐某,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韩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观玉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