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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803民初27号

李某、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9-15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803民初27号

原告:李某,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市辖区。

被告:徐某,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韩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观玉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