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2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石平湘。
被执行人:马鞍山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刘晓辉。 本院在执行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马鞍山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77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明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家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