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1201号
原告: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文昌社区**。
法定代表人:危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女,汉族,1991年10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系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婷,女,汉族,1993年9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成都市高新区,系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军营南街**院****301。
法定代表人:周雪华。 原告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采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