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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611行审2号

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鹤壁市开发区思美制衣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征收
当事人
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鹤壁市开发区思美制衣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611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负责人薄迎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耿五琴,监察支队二大队监察员。委托代理人张荣彩,监察支队二大队大队长。被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开发区思美制衣厂,住,住所地鹤壁市开发区黎阳路东段路北/div>法定代表人朱奇。申请执行人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鹤壁市开发区思美制衣厂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鹤人社监察理决字【2018】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的鹤人社监察理决字【2018】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二、被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开发区思美制衣厂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的鹤人社监察理决字【2018】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三、被申请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文英

审判员王向东

审判员 王       治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