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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执473号

王晨宇、李松申请执行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晨宇;李松;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0103执473号

申请人:王晨宇,男,1975年10月26日生,汉族,

申请人:李松,女,1985年5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珊雅关于王晨宇、李松申请执行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3民初8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该案件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9)豫0103执47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审判长  韦亚磊

审判员  井柏年

审判员  陈会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