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3民初485号
原告:张某,女,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孙某,女,195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敏诉被告孙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晓敏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书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代
书记员 马小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