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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485号

张晓敏张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晓敏;孙玲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3民初485号

原告:张某,女,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孙某,女,195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敏诉被告孙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晓敏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书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代

书记员 马小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