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1227号
原告:胡西亚,男,汉族,1979年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F。
法定代表人:惠帮山,职务:经理。诉讼
委托代理人:崔新军,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西亚与被告商丘市信铨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西亚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西亚以自愿撤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西亚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胡西亚负担。
审判员 刘卫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史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