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渝0105财保33号

曹倩妮与李强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强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财保33号 解除保全

申请人:曹倩妮,女,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佳,北京必浩得(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强风,女,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华,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弈翔,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曹倩妮与被申请人李强风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18)渝0105民初103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担保人唐昌梅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茶亭北路X号X-X的房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强风价值25万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曹倩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曹倩妮的解除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吴善浩

书记员陈思韵   来源: